|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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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3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576951.28元; 四、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3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1166088.28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平安产险深圳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410元,由***负担4717元(一审法院已批准***免交),由平安产险深圳公司负担1985元,由***负担5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30.44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