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鄢陵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102123.65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本金99998.32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255%计算,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九计算,上述利息、滞纳金计算完毕后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被告***、***对上述代偿款、利息、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