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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返还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4690383.73元及往后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9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16960217191562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赔偿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324元,减半收取221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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