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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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春宇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绍台高速绍兴金华段HST-TJ05合同段项目部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40×××41)进行冻结(保全标的110万元); 二、本次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春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