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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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世纪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市项目开发分公司 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日晟电梯冷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电梯工程安装款1047336元及违约金3142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日晟电梯冷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4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272元(原告日晟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日晟公司负担7136元,被告飞龙公司负担7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