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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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桂北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星佳高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桂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3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桂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67元,由被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桂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530元,原告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