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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960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498009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99601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以99601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费1692364元及评估费37000元共计人民币1729364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378元,减半收取计76189元,由原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189元,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21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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