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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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损失63万元、停电损失125634元,合计755634元 二、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履行保证金的违约金655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08元减半收取83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54元,由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原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