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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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星湖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借款本金359190.6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为3986.59元,2018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台州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临海市桃渚镇东洋大道西侧星湖花城B5号楼1-602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负担,台州星湖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