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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
五莲县众合胶粘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1878.34元;

二、被告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以80187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五莲县众合胶粘制品厂、***、***、***、***、***对被告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五莲县众合胶粘制品厂、***、***、***、***、***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9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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