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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643号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4-29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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