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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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斯特散热器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法斯特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河南省法斯特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