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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3272.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3272.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9650.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9650.3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65615元,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637元,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6元,由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6000元,衡水市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10266元;二审鉴定费104000元,由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