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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修复费200407.95元;

二、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50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76元,由原告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6191元,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鉴定费231980元,由原告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72990元,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30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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