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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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攀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隆发灯具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利源京威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4月1日签订的《移动照明销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隆发灯具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源京威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7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1元,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源京威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隆发灯具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