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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尾款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由原告武汉友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5元,被告***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8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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