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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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详见附表二)、其他费用,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协议约定、原告《关于平安信用卡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调整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部分被告在原告取数之日后的还款,应当按照双方合约的约定在上述金额中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详见附表一)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