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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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衡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衡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38200元应付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97.5元,由被告重庆市衡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