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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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天成鑫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4执恢3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涛、左浩、李伟、李淑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平阴证经字第76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2)平执字第1053号,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左浩交纳72000元并过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放弃对左浩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769号公证书本次恢复数额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