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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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 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300元,并承担以4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反诉费18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