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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
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300元,并承担以4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反诉费18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2-2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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