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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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 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79422.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1079422.42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15元,由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