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减已归还的利息813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