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汤阴县德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3111696元及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6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1.76‰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汤阴县德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阴县德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6元,由被告***、汤阴县德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347元,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