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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
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对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39091577.36元、利息4148797.55、逾期罚息778235.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逾期罚息计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以13675083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计算;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3日的逾期利息以7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7%计算;自2019年9月24日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13909157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7%计算);

二、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89.14%的股权(出资额3282万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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