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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金16716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0.95元,由原告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5.95元,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4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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