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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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朔州市德厚成商贸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平易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77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21日产生的利息86986.67元,本息共计4856986.67元;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7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6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朔州市德厚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6元(已缓交),由被告***、***、朔州市德厚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