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 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货款71525元,并赔偿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