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各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二、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每案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均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由各案被告负担。 5293号案保全费930.6元、5305号案保全费405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5293号、5305号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