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丛林塑编包装有限公司 龙口市新光绝缘漆带厂 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洁月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89,999.20元,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899,306.42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山东洁月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丛林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龙口市新光绝缘漆带厂、***、***、***对被告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1200万元最高债务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洁月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丛林塑编包装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光绝缘漆带厂、***、***、***、***、***负担。 案件受理费85,936元,减半收取计42,968元,由被告龙口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洁月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丛林塑编包装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光绝缘漆带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