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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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3592号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湖南省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尧夫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钱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