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振泰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台州市振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098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