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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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漳州凯星机械有限公司 龙怀工业(漳州)有限公司 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1987113.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77056.52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为6.5%再上浮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二、漳州凯星机械有限公司、龙怀工业(漳州)有限公司、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对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95元,减半收取计47798元,由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凯星机械有限公司、龙怀工业(漳州)有限公司、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