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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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3550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负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