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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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25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叶继飞。 被执行人叶道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魏丽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龚承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韦宗仙,女,****年**月**日出生,水族,住***。 被执行人魏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道和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