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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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尚高第一街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90287元; 三、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902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计3577元,由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