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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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19)冀0433执2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本院(2018)冀04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对***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