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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 定西市安定区永兴汽车修理厂 高速公路定西清障救援大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55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271120.5元。 三、保险公司赔付后,***、***、***、***退还定西市安定区永兴汽车修理厂先行垫付的费用5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2.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6.18元,***、***、***、***负担3791.18元,定西市安定区永兴汽车修理厂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