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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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26545.3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由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436元,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