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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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3034××××.8、名为“汽车日行灯(专车专用导光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负担920元,由被告***负担1380元。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