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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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816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1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9元,由***负担139元,由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9元,由***负担142元,由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9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