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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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 二、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款130587.9元; 三、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0587.9元; 四、驳回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9元,由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7811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9-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