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40099.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668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2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0689.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