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304号4、5栋自编26档物业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304号4、5栋自编26档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租金及管理费(按每月81340元计)。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304号4、5栋自编26档自2020年9月29日至实际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81340元计)。 四、驳回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