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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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双通和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