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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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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2569.31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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