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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樽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台州市梵逊邦德家居有限公司915570.27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梵逊邦德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4元,减半收取15157元,由原告台州市梵逊邦德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0436元,被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樽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21元。鉴定费用136876元(原告台州市梵逊邦德家居有限公司),由原告台州市梵逊邦德家居有限公司承担76339元,被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樽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0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