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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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台州市潮品挚尚百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潮品挚尚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388865号、国作登字-2018-F-00622209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台州市潮品挚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原告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35元,被告台州市潮品挚尚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