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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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24444.45元、至2019年5月14日的违约金712444.45元,并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7124444.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代偿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 三、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室(不动产权证号码为:***)经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313元,由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