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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能越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唯品会”字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变更公司名称,且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唯品会”字样;

二、被告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被告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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