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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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 山钢集团江苏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钢集团江苏经贸有限公司货款515万元、利息588233元; 二、被告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钢集团江苏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6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5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5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5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515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 三、被告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钢集团江苏经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万元; 四、被告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中被告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钢集团江苏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68元,减半收取计25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汇富彩板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